國家稅務總局:離婚后房產證除名不收契稅

2011年09月03日 16:02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夫妻“房產證加名稅”8月31日起免征 之前征收的不存在退稅問題

  據(jù)新華社電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據(jù)?如果已經征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針對這些疑問,記者進行了采訪。

  一問:政策制定有何依據(jù)?

  根據(jù)契稅暫行條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此次“房產證加名稅”事件后,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著將房屋部分權屬轉移給另一方,應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現(xiàn)在免稅政策有何依據(jù)?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記者查閱了契稅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guī)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

  二問:如果已征收是否退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稅政策是從8月31日開始執(zhí)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經征收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呢?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稅收征管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中明確了執(zhí)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開始免征的時間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稅之說。

  三問:離婚房屋變化是否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離婚后,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征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guī)定后發(fā)現(xiàn),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中明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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