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0月份起非住宅類房產將按評估價征稅

2012年09月05日 09:19
深圳:10月份起非住宅類房產將按評估價征稅 美多商務花園
    深圳包括工商鋪和寫字樓在內的非住宅部分房產將從10月1日起開始按照評估價征稅。昨日,深圳市規(guī)劃國土委和深圳市地稅局同時掛出《關于實施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按照《通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深圳市范圍內的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實行按計稅參考價格核定計征各項稅款。
    按照《通告》,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的計稅價格,將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為依據。但申報成交價格低于深圳市制定的計稅參考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將按計稅參考價格核定計征交易環(huán)節(jié)各項稅款。
    根據《通告》,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計稅參考價格,將由深圳市地稅局和深圳市規(guī)劃國土委委托深圳市房地產評估發(fā)展中心根據房屋的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歷史交易價格或建造價格、同類房屋先期交易價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產估價相關規(guī)范和標準評估得出。該價格還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計稅價格的主要依據。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計稅參考價格將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情況定期進行更新,市場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市房地產評估發(fā)展中心應及時進行更新調整。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所在地區(qū)地稅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區(qū)地稅局經核查后出具復核結果,征收單位根據復核結果確定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征稅。納稅人也可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深圳非住宅房產按評估價征稅將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具體時間以納稅人在深圳市房地產信息系統(tǒng)網簽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長期從事深圳工商鋪中介交易工作的網友@何林SZ表示,評估價征稅前交易的非住宅物業(yè)稅費占成交價的比重約1.25%,新政后,如果全市二手非住宅類物業(yè)開始按評估價過戶,成交價格不能低于政府制定的評估價,個稅征收按照1%的稅率算,稅費占成交價比重約為5.1%;如果個人或公司出售滿5年的公司自用非住宅類物業(yè),不需要繳營業(yè)稅和個稅,則稅費占成交價比重約2.5%,稅費成本比之前將增加1.25?3.85個百分點。
    何林SZ表示,歷年來每次房地產有重大新政策推出,市場都會躁動一個月,觀望兩三個月,然后慢慢接受,此次非住宅類房產評估價征稅消息出來后,一兩個月內交易量會非?;鸨?,之后場會驟然冷清,買賣雙方開始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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