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涵義的相關闡釋

2012年09月27日 12:03
來源:互聯(lián)網
房產稅的相關問題的解釋
    1、房產稅的定義: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對房規(guī)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jié)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中國現(xiàn)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2、房產稅的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屋;
    (3)區(qū)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guī)定征稅辦法,對于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3、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作為房產稅課稅對象的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獨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產稅征收之列。
由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4、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但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5、房產稅的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  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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