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蒸發(fā)" 擔保人還清債務后竟需再次償還

2012年12月07日 10:34

日前,家住臨沂市平邑縣的孟女士反映,她替人擔保借款,而借款人卻“失蹤”了,無奈之下,她只好代為償還,讓她沒想到的是,在欠款基本償還完畢時,另一不相識的人竟手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其再次償還,這讓她一度陷入困惑中。

據孟女士介紹,2011年5月13日,她替本村一個開石材廠的個體經營者擔保高利貸,向蒙陰縣類某借款20萬元,讓她沒想到的是,借款人后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外逃,這筆巨額借款則落在了自己的頭上。

為履行擔保責任,孟女士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債權人類某指定的賬戶打入16萬余元,后因債權人主張利息還欠12萬余元,感覺暫時無能力再支付就停止了還款。“沒想到不久后,我就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一位并不認識的相某手持該欠條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其償還20萬元借款的本息。”孟女士說。她與借款人均未和這個人打交道,欠條上的字也是類某親筆書寫,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欠條怎么會到了相某手中。

日前,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決孟女士作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償還相某這20萬元借款,孟女士一下子崩潰了。“當時,為顧及面子才替他人擔保借款,如果按原來的約定承擔責任也就罷了,現在竟要重復償還,這讓我怎么都想不明白。”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彭海律師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注明債權人的欠條原則上誰持有誰就是權利人;而欠條上的擔保人一欄系孟女士親筆簽字并按手印,孟女士就有義務舉證證明其已經償還了大部分借款并證明該欠條并非寫給相某,如果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如果孟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的話,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在明知孟女士已經還款的情況下,如果有關人員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謀取重復還款的后果,則涉嫌構成詐騙罪,孟女士可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來處理,一旦破案,則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為避免類似事情發(fā)生,還款應當取得債權人出具的詳細還款收據,最好在原欠條上加注或還款時及時收回、重寫欠條,以確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彭海律師提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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