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yè)攻略:二手房買賣合同 應增設貸款條款

2014年07月08日 15:33
周科律師回憶了一件其親歷代理的案件:買家遞交按揭貸款申請一個多月,但銀行遲遲沒有做出答復,其實私下已經告知不能取得貸款,但是銀行卻不肯出具拒絕貸款的書面證明。此時賣方如果視為買方違約有如下風險:
首先,買方考慮到要承擔違約責任,可能不惜成本打通銀行關系及時取得貸款承諾函,這樣買方的“回馬槍”足以讓賣方中箭,不但不能獲賠反而要賠償對方;
其次,法院可能去銀行調查貸款原因,有時候可能不去調查貸款原因,也許對賣家有利的銀行證明法院沒去調取,也許對賣家不利的銀行證明法院又去調取了,這個時候賣家的命運就被法院掌控了;
最后,銀行在法院要求說明貸款情況的時候,也許因為時過境遷、人員調換等原因銀行未必能出具符合當時情景的證明,一旦銀行證明對賣家不利,賣方就只能自求多福了?;谶@么多不確定因素的考慮,賣家往往只能忍辱負重,浪費無謂的等待時間,或者直接投降,同意解除合同,不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買家可能利用這一問題故意推遲交易,延緩付款時間,惡意違約。
律師建議
合同增設貸款條款
周科律師認為,綜合各方的利益,可以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考慮設定如下條款:
1、買方有能力支付的最高首期款為×元,雙方于×年×月×日去×銀行監(jiān)管首期款×元,買方承諾在×年×月×日前取得銀行貸款承諾函,如果銀行要求支付的首期款超過買方有能力支付的最高首期款或買方不能按時取得貸款承諾函,則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同意補償賣方×元,同意支付中介必要費用×元。
律師說明:現(xiàn)行版本買方出現(xiàn)不能取得貸款或首期款不夠時,買方要承擔補足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責任。對于很多買方尤其是首次置業(yè)者來講無異于強人所難。拼夠首付已將是砸鍋賣鐵了,還要一次性付款幾乎不可能做到,若做不到就可能首付款就變成了違約金。三方均清楚可能存在的風險,然后約定果然出現(xiàn)這個風險時,買方給賣家、中介補償幾萬或幾千元,應該是皆大歡喜。客觀來說如果買家是善意的,另外兩方應該可以理解,況且在極短的時間內賣方損失可控,然后可以及時另行賣給他人,否則,賣方及時回籠資金的想法也會落空。現(xiàn)實中大部分也是按照這個辦法和解的,可行性強。
2、買家應向貸款銀行提交的資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單身證明、離婚證明,以及戶口本、家庭房產證明、工作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記錄、征信記錄、財產證明和社保證明。
律師說明:很多初次貸款的人不知道要準備什么資料,等到去銀行時才知道這個文件也沒有,那個文件也出了問題,導致不能貸款,在簽合同時就應準確查詢自己是否符合貸款條件,約定清貸款銀行,不然雙方可能因為銀行的選擇導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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