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市民下河游泳溺水身亡 責任自負后果自擔

2014年07月22日 12:02
來源:瑯琊網(wǎng)
炎熱的夏天一到,作為降暑防暑的最好方式之一的游泳備受人們青睞。選擇去游泳池等正規(guī)場所的安全系數(shù)高,選擇到海里、河里的危險系數(shù)高。近年來,每年夏天下河、下海游泳溺水身亡的事故呈現(xiàn)頻發(fā)高發(fā)狀態(tài),當無情的河水、海水奪去寶貴的生命時,責任該由誰來負呢?近日,臨沂蘭山法院審結(jié)一件因下河游泳溺水身亡要求沂河水利管理局、臨沂市濱河景區(qū)管委會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審理認為受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應當由受害人自行承擔,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不上訴。
 
2012年7月28日,受害人張某及其朋友來到沂河西岸鳳凰廣場東北角臨沂冬泳隊特殊訓練場下河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突如其來的變故給張某的父母帶來了沉重的打擊,其父張某某認為沂河水利管理局作為河道管理部門、臨沂市濱河景區(qū)管理委員會作為受害人溺水死亡的地點的實際管理人,二者對張某的溺水死亡均有過錯,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沂河水利管理局、臨沂市濱河景區(qū)管理委員會對張某的溺水死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水性有明顯的認知能力,對下水游泳造成的危險甚至死亡的后果也具有足夠的認知和預測能力。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仍然選擇在危險性很強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導致溺水死亡,對其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臨沂市濱河景區(qū)管理委員會在受害人下水游泳溺水死亡的地點安裝了警示牌,禁止下河游泳。作為管理者,臨沂市濱河景區(qū)管理委員會已經(jīng)盡到了管理責任,盡到了足夠的警示、提醒義務,對受害人下河游泳時溺水死亡沒有過錯。為此,駁回了受害人近親屬要求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瑯琊新聞網(wǎng)提醒廣大市民,夏季來臨,喜歡游泳的要認真吸取教訓,盡量不要下河游泳,如果一定要下河游泳,可跟朋友一起,選擇相對安全的游泳場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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