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買房但未過戶 國五條出臺誰來交20%稅

2013年04月17日 16:30
來源:北青網(wǎng)
“6年前買房但未過戶,如今新“國五條”出臺,誰來交“20%”個稅引發(fā)買賣雙方的糾紛。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本市首起新“國五條”20%個人所得稅糾紛案。”
 
買房6年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結(jié)果趕上新“國五條”實施。因為房屋并非賣家的唯一住房,按照新“國五條”過戶要多繳納20%共計八九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賣房人不同意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買房人曾某將賣房人李某起訴。記者昨日獲悉,房山法院受理了本市首起新“國五條”20%個人所得稅糾紛案。
 
買房人曾某稱,2007年9月19日,其與李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協(xié)議,李某將其位于房山區(qū)燕山東風街道羊耳峪西里的房屋出賣給曾某。曾某按照約定如期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購房款22.6萬元,但由于該房屋為經(jīng)濟適用房,需要辦理房產(chǎn)證滿五年后才能過戶,所以買賣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
 
2012年7月,該房屋取得房產(chǎn)證滿五年,滿足了過戶條件,但由于此時房價上漲,李某以各種理由為借口拒不協(xié)助曾某辦理過戶手續(xù)。2013年3月新“國五條”出臺后,曾某再次同李某交涉房屋過戶事宜,要求李某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是李某還是拖著未辦。3月30日,新“國五條”北京細則出臺,要求出賣非唯一住房上繳20%的個人所得稅,經(jīng)過計算這筆費用多達八九萬元。
 
曾某認為,新“國五條”規(guī)定,20%的個人所得稅應(yīng)由賣方承擔。此外,由于賣方李某一直不配合過戶,導(dǎo)致其購買的房屋趕上要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鑒于上述兩點,曾某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協(xié)助其辦理過戶手續(xù),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由于“國五條”北京細則實施導(dǎo)致增加的20%個人所得稅由李某繳納。
 
房山法院受理此案后,賣房人李某向法院遞交答辯狀稱,其同意協(xié)助曾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但是不同意支付“國五條”北京細則實施后需要繳納的20%的個人所得稅,因為李某認為沒有在新“國五條”北京細則實施之前辦理過戶雙方都有責任,所以其不同意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更不同意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
 
據(jù)悉,此案為新“國五條”北京細則實施之后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20%個人所得稅應(yīng)該由買方承擔還是賣方承擔的案件,該案的審理結(jié)果,對此類案件將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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