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層面公租房管理辦法出臺 吸引部分住房需求(4)

2012年06月13日 14:49
來源:人民日報

  三 問 退出機制如何完善

  公租房產權屬于政府,將來退出就會成為一個難題。目前各地也沒有更妥善的方法解決退出難,《辦法》是如何規(guī)定的?

  相對于廉租房而言,公租房覆蓋人群范圍廣,而且保障對象的收入彈性比較大,如果收入漲了,不符合保障條件,應該退出。隨著公租房越來越多地建成交付,退出難的問題會越來越明顯。

  如何妥善地讓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退出公租房,是各地普遍面臨的難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國家層面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指引,執(zhí)行起來也缺乏底氣。這次《辦法》對公租房的退出機制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guī)定,有助于改善這一情況。

  《辦法》明確了3種應當退出或接受懲罰的情形。

  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guī)定申請續(xù)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xù)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這樣的退出條件,既有一定的震懾力,也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執(zhí)行起來相對應該容易一些。

  總的來說,《辦法》的出臺使公租房的相關政策更加完備,現(xiàn)在的關鍵就是要將政策執(zhí)行到位,這樣才能更有利于發(fā)揮公租房的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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